為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應急管理部2021年6月25日發布《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規定》)。
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其業主、使用人(包括個人以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規定》要求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筑應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1) 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2) 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3) 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包括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
1) 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2) 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3) 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規定》要求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的機構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高層公共建筑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高層住宅建筑應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規定》并鼓勵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